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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海勾沉】明万历翁山洪氏先辈讼争南坑三世祖墓案各级行政长官审语

2023-01-12 15:46:05   来源:   


廖榕光

案件始末:翁山洪氏三世祖墓位于南安廿九都南坑,俗名洪厝墓。明万历四年(1576)洪有助中举后在墓道前竖立旗杆石。万历庚子岁(1600)正月,当年轮值祭扫子孙东二房洪有则、东四房洪邦彦、邦珍、邦璋等到地探墓,清除杂草,发现吕一龙盗葬在其顶,遂与其论理。不料吕一龙吹响螺号聚众对洪有则等人剥衣殴打,重伤而回。当年二月十六日,举人洪启聪、承选为首率领族中举人、监生及秀才共46人,跪告于福建省巡抚院(明朝的省行政大员,主管军政和民政)张应扬,张抚院严厉审问数次,终于在二月二十日准状收案,批示兴泉永道(道是省与州府之间的一级行政机构,一道管辖数州、府)守道俞士章,俞守道即转批泉州知府窦子称审理。窦知府确认吕一龙以混葬手段霸占,划定洪墓界限为横直四十丈,判令吕一龙迁葬。后来历经官员升迁人事变动,吕一龙恃强抗命不遵,甚至将其占领洪墓的界内山地转手卖给芦顺庆等情况,致窦知府判决无法执行。洪氏不懈告状,几经辗转,终于,上级批示南安县知县萧鸣凤又亲到现场踏勘,断吕一龙混占洪墓本属非法,而芦顺庆受蒙蔽买山无效。判令吕一龙迁葬。又经抚院、兴泉永道历级官员对吕一龙定罪,终于以洪家胜诉结案,吕一龙伏罪受法律惩处。从起告到结案历经二十年。为此案作出批示及审理的省级、道级、府级、县级官员计9人。

本文择泉州窦知府、南安萧知县的2篇审语(即判决书)译注、译介,以飨读者。此系翁山洪氏珍贵历史文献,昭示子孙永为史鉴。

文献来源:国内某学院图书馆藏书《洪氏族谱》一册,是一本不完整的复印本,最先由国外某大学图书馆抢救性复印收藏,后经国内某学院图书馆复印收藏。是翁山洪氏西轩四房八世一脉家谱。该谱收录明万历年间洪氏先辈捍卫南坑三世祖墓诉讼案始末及各级行政长官审语,为别本家谱所未见,是目前发现唯一的关于此案的文献珍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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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择其中有代表性的行政长官审语二份译注。

窦太尊审语

审得洪懋①祖坟,葬廿九都南坑村,经今二百余载。谱志陈迹姑勿论,古人相传以为洪厝墓。而洪家科第竖旗②山上,远近观望,何可欺也!吕一龙贪风水盗葬其上,似乎强大不得之弱小,弱小宁能施之强大乎?三尺③俱在,本欲藉之以懲盗葬者,但细问其故,则洪居中一穴耳!吕已受产其上,阴谋所从来矣!姑于坟地各量四十丈,立石为界,吕坟迁去。此非奇货可居④也!洪诸生祭扫,原不虞⑤长林丰草⑥,睹此奇事,突受野人凌殴,理有固然,不必责其赔衣冠也, 令小人有辞于君子也!二比⑦各复无言,吕一龙军六⑧擬罪⑨取供。

【题解】      

窦太尊审语,即窦知府的审判结论。

太尊,原意是指远祖。明、清时成为对知府的尊称。《儒林外史》第一回:“前月初十搬家,太尊、县父母都亲自到门来贺”,文中的“太尊”就是知府。翁山洪氏族谱载:“窦知府,名子称,直隶合肥人,壬辰进士。朝觐去。”万历壬辰岁是公元1592年。朝觐,就是奉召去晋京朝见皇帝,即升为京官之意。审语,审判结论,相当于现代的判决书。

【注释】

①洪懋 :这是翁山洪氏讼争南坑三世祖墓的诉讼代表人的总称。此为集体诉讼,原告人员众多,推举若干人作为诉讼代表,其中多为翁山十世,以命字世次“懋”字作为总名,“懋”字命名世次为“有”字辈。

②竖旗:家族中子孙有功名之后,在祖厝、祠堂或祖墓之前竖立石旗杆夹,以示荣耀。

③三尺:古代指剑与法律。

④奇货可居:把稀有的东西占为己有,等待高价出售谋利。

⑤虞:料想。不虞:不料,没想到。

⑥长林丰草:深广的树林,丰茂的野草。

⑦二比:古语二比是双方的意思。典出《彭祖百忌》。

军:这里的军字与“军队”无关,可能是县衙里面的一个管司法、治安的执行部门。古代是没有军、警的区别的,这里所称的“军”可能类似于现代的警察。

⑨拟罪:定罪。拟罪取供,即录口供定罪。

【译介】

窦知府的审判结论

经审理,洪懋的祖墓,葬在二十九都南坑村,距今已经二百余年了。且不论洪家的谱志老早有记载,古人代代相传,称其为“洪厝墓”,且洪家中科举就竖旗杆于山上,远近都可以看到。这怎么可以欺骗呢!吕一龙贪洪家的风水,偷偷地在洪家风水的上面葬墓,表面上看,似乎是弱小(吕姓)的人怎么敢对付强大(洪家)呢?法律俱在,本来要惩罚盗葬的人。但详细审问其原因,洪家只是其中的一座墓而已,吕一龙实际已经占领了该山,阴谋已经很久,成为事实了。现在于坟地各量四十丈,立石为界。判令吕一龙盗葬的墓迁出。这是不允许把稀有的东西占为己有,等待谋取暴利的。洪家的子孙去祭扫祖墓,原来没料到在茂密的树林和草丛之间会有这种奇事(祖墓被偷占),突然受不讲道理人欺负、殴打,(要求赔偿)道理当然是对的。不必责其赔偿被扯破的衣帽,显得有君子大度,不致令小人有说辞。这样,双方都没什么可说了。吕一龙送交司法录口供定罪。

萧太尹审语

审得洪懋①之祖墳代历十余世,岁经二百四十年余年。固未闻有吕氏祖墳在其山中者也。一龙之谋,盖由见洪氏之盛发于兹山,既惑乎地理山家之说,而有艳心;又乘见洪氏已前中科者,不竖旗②于坟前,而竖于茔门③之首。洪氏子孙遂以为世族祖坟,谁弗识之!而一龙愚罔,方窃□洪氏迷其真坟所在,贪占之谋遂起矣!始而盗葬其中,继而稍露其形,今则骜然④与洪为敌,而欲争之。设心甚巧,为计亦甚伪矣!本县清晨至墓所踏勘,一茔之内,有洪氏祖坟一座,旗竿尚存。而吕坟堂斧⑤鲜然,牌石俱系新立。当鞠⑥地邻蔡国祯称,洪坟在先,吕坟在后。而审之里长洪朝佐,亦云先年山属洪垦,坟属洪筑,后洪氏中微⑦,而山场属吕,茔属洪。此环山众口公论明然者也。夫盛衰消长⑧,人所时有。洪氏不能长守此土而吕为吕所有也者,其故虽不可究诰⑨,然而山与坟各有主之者,一龙安得兼并洪山于先世,而复思隐占洪坟于今日者,据诸踏勘之跡,洪坟甼甼⑩,吕坟隆隆⑪。大凡人情,实则率直⑫,假则矫饰⑬。洪氏安然祖坟,故任其旧城而不修。一龙有心相竞,故巍然新饰⑭以欺众也!此其情状,一目之了然矣!又况洪氏今日子孙之所讼而争者,不以山而以坟,使此坟非真洪氏之坟,冠襟济济⑮,安肯认他姓之饿鬼为三世之祖先,而安用弹丸黑子地为也?已经升任窦知府⑯鞠审⑰明断,今周围各量四十丈为洪坟之界,吕坟令其迁去,设非奇货可居,此其议不独妥两家之阴灵,亦可杜争夺风水之俗。前断迁外,无容置喙⑱。

【题解】

太尹:大尹是古代对县行政长官的称呼。古典小说《今古奇观》第三卷《滕大尹鬼断家私》,滕大尹就是滕知县。但洪氏族谱中用“萧太尹”指萧知县,不称大尹而称“太尹”,可能是一种敬称。谱载,萧知县,名鸣凤,湖广江陵人,壬午贡士。明万历壬午年即公元1582年。审语,即审判结论。《萧太尹审语》,就是萧知县对洪氏三世祖墓讼争一案的判决书。

【注释】

 洪懋:这是翁山洪氏讼争位于南坑的三世祖墓的诉讼代表人的总称。此为集体诉讼,原告人员众多,推举若干人作为诉讼代表,其中多为翁山洪氏十世,以命字世次“懋”字作为总名,“懋”字辈命名世次为“有”字辈。

 竖旗:子孙有功名之后,在祖厝、宗祠或祖墓之前竖立石旗杆,以示荣耀。

 茔门:墓道之前。

  ào然:傲慢。

 堂斧:坟的形状,四方形而高者称“堂”,下宽上狭长形者称“斧”。

 鞠:鞠问。亲自讯问。

 中微:中道衰微。

 盛衰消长:兴旺和衰微。

 究诰:追查到底,予以告诫。

 甼甼:甼(tǐng),界限。甼甼,界址清楚。

 隆:隆起,高高突出。

 率直:真率,爽直。

 矫饰:伪装造作。

 巍然新饰:新装饰的高大建筑物。

⑮ 冠襟济济:衣帽华丽,穿戴整齐。

⑯ 窦知府:泉州知府窦子称,直隶合肥人,万历壬辰科(1592)进士。

 鞠审:亲自审理。

 无容置喙:不容许再争辩。

【译介】

萧知县的审判结论

经审理,洪懋的祖墓,经历了十余世,240多年,从来没听说有吕姓的祖墓在这个山中呀!吕一龙起谋取之心,都是因为看见洪氏宗族,是因为风水葬在这个山上而盛发的。既迷惑于地理先生的说法而起贪羡之心,又因洪氏中科举时竖旗杆不竖在墓前,而远远竖在墓道之前,觉得有机可乘。但洪氏子孙以此为世族祖墓,谁不知道呢!吕一龙愚蠢,迷信于洪氏祖墓的“风水”,就起了贪占之心。先是偷偷葬在其中,然后慢慢公开露出形状,现在居然傲慢地公开与洪家为敌,而敢于争占。设心甚是精巧,计谋也是十分伪装的。本知县清早到这个墓的所在现场踏勘,这个坟墓的范围之内,有洪氏祖墓一座,石旗杆还在。而吕氏的墓规模、构造都很明显,墓牌等石构件都是新竖立的。我讯问墓地邻近的村民蔡国祯,他说,洪墓建设在先前,吕墓建设在后来。又审问村长洪朝佐,他也说,早前,山是洪家开垦的,墳墓是洪家建筑的。后来洪氏有一度衰退,变成山场属吕姓所有,茔墓还是属于洪家所有的。这些情况,环山附近众口公论都很明朗的。家族兴盛衰退,是大家都会发生的。所以洪氏不能长期守住这片土地,而变成吕氏所有的了。这其中原因虽然不能追查究竟,然而,山与墓各有其主,吕一龙怎么能够兼并洪氏先世的山,而又想偷偷占领洪氏的墓。根据我踏勘现场,洪墓界限清楚,吕墓筑得隆起高大。人之常情:真实的显得率直,假的则伪装造作。洪氏安然认为,祖墓本来就是我的,任其旧而不修。吕一龙有心争夺,特意装饰很新,是为了欺骗公众啊!这种情况、状态,一目了然。而且现在洪氏子孙所讼争的,不是山权,而是坟墓。如果这座墓不是洪氏的祖坟,这个衣服华丽、穿戴整齐的家族,怎么会认别姓的饿鬼作为自己的三世祖先呢,这不过是一点点的很微小地方啊!这个案件经过现在已升任的前泉州窦知府亲自审理并作出明断,判令周围各量四十丈为洪氏祖墓的界限,吕一龙的坟墓判令迁出这个界限。这不是什么奇货,可以占为己有等待高价出售的。作出这样的判决,不但可以安慰讼争双方两家祖先在阴间的灵魂,也可以杜绝争夺风水的坏风俗。前判决吕坟迁出,应立即执行,不容再争辩了。

(榕光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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