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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史小品】“签判通直”小考

2021-09-17 16:21:22   来源:   

作者:榕光

2020年初春,一方刻有“有宋签判通直侯公神道”的石碑在南安市霞美镇发现。石碑的收藏者王赞成先生以碑文在网上求解,于是我写了这篇考证文章。

这是为宋代一位姓侯的官员墓葬所立之神道碑。神道,就是墓道。神道碑是指示通往坟墓的路径的碑石,多为生前有地位的人的坟墓所立。

“签判通直”是将二个官名的简称连起来的省称表述。先说说“签判”一职。

“签判”是宋代官名“签书判官厅公事”的简称,签书判官厅公事这一官职的前身是“判官”,本是隋朝设置的官名,于使府设“判官”一职。唐朝延袭之。唐朝明确规定,受朝廷特派的临时职务的大臣,可自选一名中级官员充任“判官”,佐理事务。唐睿宗以后,节度使、观察使、防御使、团练使等官员,皆配有一名“判官”辅助处理事务,就是由这位使官自行挑选其信任的人来充任。由此可知,“判官”是正职官员的僚佐,不是主官。五代,州府官员的编制中,也设有判官一职,职位权力渐重。

至宋代,赵匡胤吸取前朝教训,为防止出现唐末时藩镇武将专权、皇权旁落的局面,加强了中央权力对地方的领导,赋予判官监督和制约各知州的权力。朝廷对州府编制中的“判官”一职的人选作了新的规定,各州判官不再由州府主吏自行挑选,而是由朝廷选派京官充任。京官“空降”到地方充任“判官”,均冠以“签书”衔,这个官名的全称就是“签书判官厅公事”,省称为“签书判官”、“签判”,拥有协助知府知州分治本州(府、军)诸案的权利,与长吏共同签署文书。也就是说,如果有政令需要颁布,光是长吏签署是无效的,必须有签书判官也签字方为有效。可见这是个权力很重的职位,品秩为从五品或六品。元代以后,只有州府设置判官,明清只在州设置判官,无定员。但自元以后,判官不带“签书”衔,亦称“通判”。

北宋著名文学家苏轼(苏东坡),在宋嘉佑二年(1057)进士及第后,经过“三年京察”,于1061年授大理寺评事。大理评事并不是实际官职,只是个官阶(即现在所谓“行政级别”)而已,但是他以这个“大理评事”的京官官衔,受命担任陕西凤翔府签书判官厅公事一职(简称凤翔签判)。凤翔府所辖相当于现在宝鸡市的范围,苏东坡任这个凤翔签判,相当于现在宝鸡市的常务副市长了。可见苏东坡步入仕途的起点是很高的。苏东坡也不负斯名,到任不久即亲自率领民工治理凤翔城外荒废多年的凤起池,清挖淤泥,扩大面积,植柳栽荷,成为一个美丽的人工湖,取名东湖。这是个造福于民的水利及城市建设工程,至少仍在发挥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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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著名政治家王安石,进士及第以后,也是带着京官的官衔再被授以“淮南节度使签书判官”,从此开始了他漫长的政治生涯。

以上是关于“签判”一词的解释。下面再谈谈“通直”是怎么一回事。

“通直”,是通直郎的简称,通直郎是文职散官的官称。设于隋朝,是朝廷加给文武臣的一种无实际职务的官衔。宋代延袭之,官阶为从六品官。“散官”与有实际职务的“职事官”相对,职事官有实际职务,散官只享受品级待遇,无实际职务。

我个人认为,在霞美镇发现的这方宋代神道碑,其墓主人侯先生,很可能是一位无实际职事只享受“通直郎”从六品待遇的文职散官。也有可能是因为某种原因他被授以签书通判并未实际到任,所以死后才得了个通直郎这个没有实际职事的散官官衔。

当然,这只是我个人的解读,未必完全准确,最好能从族谱或墓志铭找到这位侯先生的生平记载来互相印证。

草于2020年2月4日,

2021年9月15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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