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小青(住福建省南安市英都镇石山村石坑5号):
本院受理原告洪彩霞诉被告洪小青、洪诗明、洪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583民初2015号案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洪诗明的答辩状及开庭传票。洪彩霞请求:1.判决洪小青、洪诗明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洪海华就洪小青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诉讼费由三被告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40分在本院英都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7年10月9日
(据海丝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