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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都镇重拳整治“马路市场”违法占道经营顽疾

2024-02-03 10:16:58   来源:   

        为加强节前环境卫生及镇容镇貌管理工作,全面改善人居环境,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英都镇组织英都执法中队、市场监督管理所、英都派出所、相关村村干部,并联合南安市城管局,对镇区主干道占道经营、占道堆放、违规停车等乱象进行全面整治。 

整治现场

        由于集市功能区不规范,部分群众抢占摊位、以路代市、占道经营、车辆乱停乱放等问题突出,镇区道路堵得水泄不通,不但产生安全隐患,严重影响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

       英都镇党委政府把整洁畅通有序作为镇区整治的“第一仗”,找准群众热切关注的堵点、难点问题,积极结合实际研究镇区临时摊点功能划分和春节期间临时停车场安排,按照整治通告要求,着力根治无序经营的顽疾,为全镇人民群众提供布局合理、整洁规范的购物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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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治行动中,工作人员首先对街道两侧门店店外经营、乱堆乱放杂物、流动商贩占道经营等行为进行劝导,劝导商户收回摆放在店外的商品,并主动帮助他们搬运占道物品、拆卸违规搭建帐篷,对耐心劝导后仍然不整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强制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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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收缴占道物品10余件、劝退占道经营近30起、依法拆除占道经营违规搭棚8处、纠正乱停乱放车辆50 车次。下一步,英都镇将继续保持真抓实干的劲头,建立完善长效管理体制,进行常态化管理,防止反弹现象出现,切实提升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构建和谐美丽文明英都。


法律小课堂


        法律依据根据《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出店经营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出店经营、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确需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或者临时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必须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四十二条有关规定,最高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来源于:魅力英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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