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将至,为进一步做好清明节期间森林防灭火及景区安全保障工作,4月2日,英都镇党委书记陈金颖带队开展清明节前森林防灭火督导检查。英都镇党委纪委书记李志明陪同。
检查指导
陈金颖一行先后前往杏塘村、紫山村、坂头村、西峰村实地检查清明节祭扫防火工作。一行人边察看边听取各村负责人员对清明节祭扫应对措施、人员配备、森林防火工作的汇报,现场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并要求立即整改。
陈金颖强调,
一要提高认识抓落实。充分认识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重要性,把“清明节”期间的森林防灭火作为当前一项重要的任务来抓。
二要扛牢责任抓落实。各村要时刻紧绷森林防火这根弦,提高防范意识,强化安全责任,确保全镇森林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要加大巡查力度,及时排查火险隐患,一旦发现火情立马行动并预警,打早、打小、打了。
三要强化宣传引导。要强化森林防火宣传,积极引导群众文明低碳祭扫,确保清明期间森林防火安全。
温馨提醒

犯失火罪将获刑
切勿心存侥幸
清明节临近,温馨提醒:每年因祭祀烧纸、不规范用火等引发的火灾事件屡禁不止,不仅损毁林木,破坏生态环境,还会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
森林防火无小事,广大村民群众应时刻紧绷安全弦,切勿心存侥幸。一旦引发森林火灾,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那么,什么是失火罪?失火罪是指过失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福建省有关规定,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失火罪中的“情节较轻”: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30亩)以上不满十四公顷(210亩)的;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60亩)以上不满二十八公顷(420亩)的;造成林木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不满35万元的;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六人以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高温、干旱、大风等高森林火险天气以及春节、元宵、清明、中秋、冬至、春耕备耕、秋收冬种等火灾高发时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命令,禁止野外用火。在森林高火险期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控制火源,查禁野外用火,做好扑火应急准备,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禁止野外用火命令发布期间进行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